相 关 链 接
 

机械工业价格研究中心网站

返回>>

中国反倾销立法新近修改之评析

丁伟 石俭平

20011211日,WTO规则正式对中国生效。在这之前,国务院于20011126日公布了新近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该条例已从200211日开始施行。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实施以来,法律界经贸界要求修改该条例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务院选择在中国入世的时刻公布新近修改的《反倾销条例》,这一举措引起广泛的关注。

一.中国修改反倾销立法的现实意义。

反倾销立法的修改是在中国即将告别“世外桃源”,中国外经贸立法所处的国际与国内背景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一修改具有以下显著现实意义:

(一)顺应了世界各国强化反倾销立法的潮流。

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基轴的新的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建立以来,全球贸易格局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从194811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正式运转,到199511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正式诞生,在长达半个世纪的全球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关税作为调节一国进出口的主要手段,在经历了八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后,已大幅度下降,进口配额和许可证也将逐步取消,在国际竞争空前激烈的当今世界,各国纷纷强化本国的反倾销立法,展开新一轮的贸易战。而对于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是WTO规则允许的一种制止不公平竞争的合法手段,任何WTO的缔约方都可以对进口产品采取单边的抵制措施,即征收一笔反倾销税。有关反倾销的规定不但是WTO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和法律的核心内容。为此,中国适时修改反倾销立法无疑追随各国反倾销立法潮流的明智之举。

(二)履行了中国作为WTO成员方的法律义务。

作为WTO规则重要组成部分的1994年《反倾销协议》明确要求:接受或参加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政府应采取一般或特殊的必要步骤,以确保在该协议对各缔约方生效以前,各自的法律、规章及行政程序与本协议条款相吻合。中国作为WTO的成员方“一揽子接受”了WTO规则,并承诺将WTO规则确定的原则作为自己相关行为的准则,确保本国的反倾销立法与WTO《反倾销协议》保持一致。尽管我国1997年《反倾销反补贴条例》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起草的,主要是依据WTO《反倾销协议》制定的,但对照协议仍然存在着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法律条文过于模糊,缺乏操作性,程序欠缺透明度,缺乏司法复审的规定等。为履行条约义务,必须按照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修改我国反倾销立法。

(三)减少了因实施反倾销立法而导致的贸易争端。

为了提高WTO《反倾销协议》的实施效力,加强对成员方法律规章的监督,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赋予了成员方可以就其他成员方反倾销法中与协议不符的部分向DSB提起申诉的权利。目前,DSB受理的案件中大量的属于实施反倾销法引起的贸易争端。不少国际贸易法方面的专家认为,今后国际间贸易摩擦或贸易战将主要在反倾销领域展开。因而及时修改与完善我国反倾销条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陷入这种贸易争端,减少因实施反倾销法招致的贸易报复。

(四)有效地缓解了入世后我国面临的反倾销的严峻挑战。

反倾销犹如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是一种反对低价倾销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具有进步意义的防御性武器,又可以是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带有歧视性的进攻性武器。在新的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下,反倾销法的适用出现了逐步背离其立法初衷的不良倾向,成为最常用、最方便、最能掩盖贸易保护主义本质的手段。长期以来,由于中国缺乏有力的反倾销法对滥用反倾销法的国家进行报复,致使欧美等国,频频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其涉及的商品种类之广、提起反倾销之诉的国家之多、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的税率之高、败诉率之高,实属罕见。加入WTO后,随着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有量的不断增加,所面临的反倾销的挑战更为严峻。与此同时,随着国内市场的不断开放,国外低价倾销产品对我国市场的冲击愈演愈烈。为消除这种“内忧外患”,必须制定一部客观、全面、详尽、公正,与国际接轨的反倾销法,以构筑保护国内市场的法律屏障,并有效遏制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围剿。国内外的反倾销实践表明,反倾销措施无疑是上乘的市场保护手段,甚至可以成为新的保障条款。不但可以使国内企业获得了据以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规则法律机制,同时反倾销法的实施将使中国企业增强对反倾销规则的理解与掌握,从而有利于在对外的应诉中把握主动。

二.2002年《反倾销条例》对1997年《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的主要修改。

总体而言,1997年由国务院制定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主要参照了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的一面。该条例体现的一系列原则,如适度保护原则、不歧视、无差别待遇原则、征税有度原则等,都与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不无一致。在实体法方面,对于倾销的定义、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倾销幅度及损害的认定等规则与《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大同小异;在程序法方面,反倾销调查及反倾销措施的规定也与《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相仿。然而,该条例存在以下明显的缺陷:

           1.条文过于简单、粗糙,专门涉及反倾销的条文仅有35个,大部分是粗线条的,过于

                首页  下一页>>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 客户服务 - 招聘信息 - 相关法律
主办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协办单位:中国机械工业经济信息中心
承办单位:机械工业价格研究中心
联系电话:010-68594852  68594889         
Email: pricecenter@mei.net.cn
京ICP证000082号
Copyright (C) 200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