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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1条款、301条款、406条款之辨析

201条款、301条款及406条款与我们熟知的反倾销、反补贴一样均是美国保护其国内产业的手段,在此不再赘述反倾销、反补贴相关内容,着重就201条款、301条款及406条款的相关内容与知识做一下辨析,以助于我们了解美国的相关法令,使我们做好应对措施。

一、 201条款

1201条款的涵义

201条款又称例外条款,是面对公平但却过度的外国竞争,允许其国内产业的代表,在因国外相同产品的大量进口而给本行业造成损害或损害之威胁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请,以求保护的一种救济手段。

国际贸易委员会要作出肯定性裁决必须认定:

A.进口的货物正以增加的数量进入美国;

B.生产和进口货物相同或与其直接竞争货物的国内产业正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

C.增加的进口是造成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性原因。

美国国会对于201条款中提到的“严重损害”与“严重损害之威胁”并未界定,只是提供了一些诸如产业中生产设施的严重闲置、众多公司无法在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进行国内生产经营等一系列的参数,而每一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可以自由确定每个案件中的“严重损害”及“严重损害之威胁”的含义。

不过,为使对国内产业的救济更容易获得,国会对“实质性原因”界定为“一种重要而且不比任何其他原因次要的原因。”

由此可见,美国的201条款是严以律人,宽以待已。

2201条款的历史渊源

(1)       银狐皮案与201条款的诞生和发展。

1936年,美国在与加拿大签订双边贸易时,由于当时做为银狐皮的两个主要生产国加拿大、挪威主要市场在欧洲,而这种格局是不易改变,美国考虑到以上因素,便在1936年与加拿大贸易协定中,同意降低加拿大银狐皮的进口关税。但美国没有想到,仅隔三年,这种格局便发生巨大改变。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欧洲爆发,欧洲市场对银狐皮的需求大幅下降,于是加拿大便将银狐皮的市场转移到关税降低的美国,而另一个银狐皮的主要生产国挪威,依最惠国的协定,也向美国大量出口,这样使得美国的国内生产商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于是,美国为了避免发生类似损害便在1942年与墨西哥的协定中,写入了“允许缔约方的任何一方在其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受到严重损害之威胁时,免予履行贸易协定中规定的税率条款,即免责条款”,几经发展成为现在的201条款。

(2)       早期出现在1942年墨西哥协定中的201条款的内容。

201条款始见于1942年美国与墨西哥签订的《互惠贸易协定》中,该协定包含的免责条款阐明:如果由于未可预见的发展和对本协定附表所列的产品给予减让的结果,该产品进口的大量增长对国内生产者的类似产品构成严重侵害的威胁,任何一方政府应可以自由地全部或部分地收回减让,或将其修订至避免此种侵害的适当程度和时期。

二、301条款

对于301条款,经常容易与201相混淆,不仅是因为二者都是美国对其他国家采取的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法律依据和有效武器,而且二者之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联系,但是熟知美国贸易法的人不难理解,其实二者之间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美国的301条款有一般301条款、超级301条款、特殊301条款之分,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301节至310节规定,如果美国贸易代表认为,外国的不公平、不合理、或歧视性的立法、政策或做法,对美国的贸易造成负担或限制或歧视,就可以根据总统的指示进行报复。

1.超级301条款

在《1988年贸易法》中,国会在《1974年贸易法》增补了§310节,即人们所熟知的“超级301条款”,该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在呈递其《国家贸易评估报告》之后,应当就“重点国家”的“重点做法”发起301项下的调查。美国贸易代表随后被要求与这些重点国家进行谈判,以消除这些重点做法。如果自谈判开始起3年内这些做法未得到消除,就会要求美国贸易代表采取报复性行动。

1989年,美国贸易代表将巴西、日本、以及印度确认为重点国家。

2.特殊301条款。

在《1988年法案》中,国会将§182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增加到《1984年贸易法》中,这就我们所说的“特殊301条款”,在此项条款中,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去确认那些否认公平和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重点国家,并要就此发起§301的调查,由此也可以看出,特殊301条款是在超级301条款的基础上而衍化出来直接针对知识产权的超级301条款。

美国国会认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对于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的国际竞争是非常重要的;并且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缺乏适当而有效的保护,以及否认公平和平等的市场准入,将严重地阻碍那些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的出口和国外经营的能力,并由此损害美国的经济利益。

本条款的目的在于准备提出一个整体的战略,以确保对知识产权和对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正百公平的市场准入予以适当而有效的保护。

关于对不提供对知识产权适当而有效的保护或市场准入的国家的认定:

A.不提供适当而有效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或

B.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不提供公正和公平的市场准入,以及

C.经贸易代表确定的重点国家

1989年美国贸易代表关于知识产权的调查报告中所确定的25个“重点国家和地区”中,我们中国就被列为重点观察名单上。

三、关于市场干扰的406条款。

在《1974年贸易改革法》中,美国国会恢复给予几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最惠国待遇。由于国会担心在中央计划经济下,非市场经济体的政府有能力将其出口力量集中于几个有选择的领域,并在这些领域很快控制美国市场,从而对美国市场造成损害;另外,国会也担忧由于不能确定非市场经济体中可靠的市场价格,诸如反倾销法等传统的救济措施不能适用于共产主义阵营的国家,故国会效仿了例外条款的模式,制定了专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货物的特殊例外条款,即市场干扰条款。也由此可见关于市场干扰的406条款是例外条款的衍生物,但较于例外条款而言,制定了更容易达到的标准,使得406条款更易于启动与操作。

1.市场干扰的定义

如果在最近一段时期内出现了某货物进口的(绝对或相对国内生产的)实质性增长,则该货物的进口应被视为正在急剧增长。以致于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的一个重大原因时,即存在市场干扰。

2.符合条件请求人的界定

市场干扰案件可由总统、美国贸易代表、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众议院赋税委员会或国内生产商提出,由政府部门发起,在收到符合条件的请求人的请求后启动。

对于“符合条件的请求人406条款这么规定“作为某一产业代表的实体,包括商会、公司、授权或认可的工会或工人群体”提出。而对于“某一产业代表”是否指的是“该产业的典型公司”或“作为该产业中的公司代理人”等并不明确,也由此可以看到406条款与201条款一样较之美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法在产业代表资格上的界定更为宽松,也使得406条款更易提起诉讼。

3406条款与中国。

产于我国的蘑菇罐头、衣柜、陶瓷厨具和餐具等就受到美国406条款的调查,众所周知,中国在加入WTO时与美国达成了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15年待遇的协定,而406条款就是特别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制定的特殊例外条款,这样,只要美国认为中国进口的产品对其国内市场造成损害,形成市场干扰,就可以轻易地启动406条款,也由此可见中国在15年期间遭受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406条款调查的威胁在短期内难以消除。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另一个显失公平的条款,即第16条“自加入之日起12年终止”的“过渡期内对特定产品的保障机制”。这一条款除了与GATT19条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外,与美国的406条款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为此,美国把专门针对中国“过渡期的保障措施”的421条款补充写入美国1974年贸易法。

    由于美国的贸易法的发展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从最早出现的反倾销、反补贴到后来的201条款、301条款及406条款,美国的贸易保护政策法规环环相扣,已相当完备,而我们中国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到前一段时期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三个条例的出台也不过将近五年的时间。由此可见,中国在扩大出口贸易在还有很大的阻碍,这就使中国处于极为被动的不利地位,在此我们特别提醒企业要做好应对措施,一方面要积极应诉;一方面在美国(包括其它国家)给予中国企业不公平待遇时,通过政府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同时建议我国政府部门加紧与美国等其它的国家的磋商,尽快解决中国的市场经济待遇问题,为我们企业的出口创造宽松有利的国内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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