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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方会后意见书

2002311

我们代表应诉方, 即中国轴承的进口商AST轴承公司、FIT轴承公司、Huxing国际,递交初期调查会议会后意见书,主要阐述会上提出的关于产品质量,产品对申诉方国外生产厂的冲击和轴承行业的状况等具体问题做出解释。

 1.滚动轴承的质量

对于质量较低的中国轴承而言,美国市场是具有双重性的。首先,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滚动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根无法采用中国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生产商供货。但对于少数对质量要求不高的产品,如转动刀片和旱冰鞋等,中国产品的低价位成为其降低成本的关键因素。如果对中国轴承加征进口关税,这些行业将失去竞争力。

中国轴承在高层市场,如电动机市场中几乎没有竞争力,因为这些应用领域在ABEC等级,噪音大小,耐磨程度方面都有严格的标准,中国产品目前根本无法达到。这些应用领域主要为动力传输设备、汽车、非机动车等,其总需求量达14亿美元,而售后修配市场也基本与之持平。其它市场0.9~1亿美元,主要包括传送带、辊子、家用工具、低速发动机等领域,这才是中国生产的滚动轴承涉足的领域。在此之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

年销售量达25亿美元的生产商要求对0.9亿美元的市场加以保护,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其国内产品而是其国外产品的进口。

2.低质量的中国滚动轴承对大多数美国生产商没有造成影响。

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中国生产的轴承几乎并没有影响到申诉方ABMA的成员公司。在这31家公司中至少有21家不可能受到中国进口产品的影响,因为他们或者是生产非滚动轴承,或者是生产的产品不是涉案产品。另外有9家公司是外资公司,5家是轴承进口商(参见申述书附件G-15

例如: New Hampshire 轴承公司主要生产飞机、手术工具等高精密设备中的轴承,与中国生产的轴承不存在竞争。但作为日本NMB公司的子公司,其母公司在泰国、新加坡的生产厂却在美国市场中受到了中国产品的冲击。

3.从中国进口的滚动轴承对国外生产商造成了影响

受到中国产品影响的国家包括NTNNSKNachiKoyoSKFFAG六家,这些公司的国外生产厂生产的正是各种低质量低价格的滚动轴承。如SKF在墨西哥、欧洲、南美,FAG在韩国的生产厂都承担了大部分此类产品的生产加工任务。

这些公司显然想要通过美国的反倾销法,保护其在国外的生产厂,以从中获得利润。就同类产品而言,这些公司都不能称为国内生产商,因为其同类产品主要是在国外生产的。

ITC1994年中国进口碳酸硅一案中曾特别指出:相关的损害必须是“在美国范围内发生的”,个别生产商境外生产状况“不能作为衡量进口产品危害的因素”。因此,申诉方建议ITC在随后的调查中注意区分到底哪些产品是在美国生产的,哪些是在国外生产的。 

4.与中国轴承竞争的是其它国的进口产品,而并非国内产品。

13年前对滚动轴承采取反倾销措施以来,情况发生了如下变化

1)        价格提升;

2)        外国生产商将生产线转移到了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

3)        美国生产商开始从其它国家进口轴承,贴上自己的商标后出售;

4)        80年代末的轴承反倾销至今,除外贸企业外几乎没有新的美国轴承企业成立;

5)        许多日本公司开始在美国生产少量的高质量轴承,期望进入相应的市场;

6)        因为最终产品需要降低成本以适应国际竞争,所以低价位轴承的需求量增加;

7)        许多生产特殊产品的小型轴承公司被拒绝在美国国门之外,迫使购买商高价进口。

19881989年的轴承倾销案后,许多进口商都提高了轴承售价,因为客户发现除了加征了反倾销税的进口滚动轴承,他们无法找到美国生产的这类产品。因为美国生产商已经不再生产这些类型的轴承了,即使后来有个别美国生产商想要填补这一空白,他们的价格仍高于已被加征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

而仔细研究非美国公司的滚动轴承进口量,不难发现他们在美国的市场份额正不断地被中国轴承所替代。如果这次案件申诉方胜诉,受益的不是美国本土的生产商,而是日本、欧洲等地的生产厂家。

5.产业状况

反倾销法规定在裁定实质性损害时“委员会应当评估造成美国产业现状的所有相关经济因素”。如果委员会仔细分析申诉书附件G-13就可以发现,1998-1999年的中国轴承出口量基本持平。2000年大约增加了19%,但这远低于当时总需求量的增加。以AST公司为例,其2000年的业务量比1999年增加了30%2000-2001年滚动轴承的市场需求仍大幅度增长,订单应接不暇,但G-13显示的增长仅为6%,这是由2001年的整体经济衰退造成的,与中国轴承的进口量无关。

    总之,从中国进口的滚动轴承并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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